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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0429XXXX专科毕业,户籍地山西晋中榆次区。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利用自己系前阳光保险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2018年8月已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900元整。

2、2019年7月16日,段某某利用自己系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400元整。

3、2019年8月21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600元整。

4、2019年8月24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2700元整。

5、2019年9月16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1800元整。

6、2019年8月24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000元整。

7、2019年9月1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700元整。

8、2019年9月26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50元整。

9、2019年9月4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2018年8月已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苗某人民币2084元整。

10、2019年8月22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300元整。

11、2018年12月7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393元整。

12、2018年9月4日,段某某利用自己前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谎称自己尚未离职,通过微信以销售车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1067元整。

13、2018年7月至8月,时任榆次阳光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入公司垫资系统并侵占公司人民币77224元整。

被告人段某某诈骗所得共计21694元,职务侵占所得共计77224元,赃款已被其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赔偿上述被害人,目前已将所有诈骗及职务侵占涉及损失全部退还被害人及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段某某持有的OPPO手机一部;2、报案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阳光财险晋中支公司营业执照、段某某劳动合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谅解书及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王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锟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榆次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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