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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05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从2020年5月底至2020年7月,以帮助他人洗黑钱获得分红为由,诈骗被害人黄某甲75600元。2020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以同样方法诈骗被害人黄某乙34984元。被害人黄某乙多次在其位于本市西山区***小区的家中通过手机完成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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