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被害人龙某某,声称可以办理开通借呗及信用卡等业务,并让龙某某添加其支付宝账户来办理具体的开通业务。12月6日至12月16日期间,段某某以收取邀请码、购买高点的借呗额度、收取保证金等理由收取龙某某手续费人民币19400元。
2020年1月3日,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酒店**房抓获被告人段某某,在现场起获并扣押段某某的两台手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段某某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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