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15项目部、甘肃**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现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行贿罪,经白银市监委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景泰县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22日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泰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时任白银市**局副局长、局长万某某(已判刑)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会宁县**乡小南流域土地整理、会宁县**镇师家源流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多个项目。为了感谢万某某在其承揽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和帮助,被告人段某某于2012年至2015年间先后4次给与万某某人民币共计14万元,万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承揽中标合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主动到景泰县监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佑焕
书记员:武晓燕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420****。
2.案卷2册,证据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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