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季某某与武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经营的宏鹏煤栈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武某某处以3.8%的价格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热力公司虚开发票51份,金额共计4021316.2元,为陈某某(另案处理)以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政府的名义,虚开发票13份,金额共计1000000元,被告人段某某非法获利共计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及抓获证明;
2、同案犯武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供述;
3、证人洪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供述;
5、煤炭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6、同案犯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没有货物实际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发票5021316.2元,获利9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雪婧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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