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颍上县**中学学生朱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两人约定于11月29日下午放学后在颍上县**路上进行斗殴,朱某某事先购买了钢管,并纠集被告人段某某与卞某某、孙某某等七人(七人另案处理),持钢管至约定地点,王某某纠集杨某某、卢某某等四人(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斗殴,斗殴中段某某踢踹王某某,并手持木棍殴打对方人员,朱某某手持钢管将王某某头部打伤,卢某某手部受伤。经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卢某某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已赔偿对方各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对方谅解,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冰青

检察官助理:尤  敏

2020年1011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颍上县**乡**村**庄**号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