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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小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后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郑某某等七人(其余六人均已另案处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7日,因二次退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无法到案,本院对本案做拆案处理。2020年7月27日,段某某到案重新接受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左右,宋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已判刑)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运行基础上策划推出了“五行币”传销,“五行币”传销设置“Y、S、M”三个级别,其中Y级会员入会费是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是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是5000元,主推方向是发展M级会员,发展会员仍然采用双轨制模式。随着不断发展完善,“五行币”传销入会和发展会员主要有以下收益:一是现金和实物收益,规定成为M级别的会员会赠送一枚印有张某甲头像的“五行纪念金币”(10克),后期由于传销团伙高层不断落网,M级会员费开始提高,为掩盖传销事实加赠了金镶玉吊坠和其它实物;发展一名M级下线会员奖励10%的直推奖(500元);发展200名会员的团队奖励团队长现金1万元,给团队发放“宝马奖”15万元,再由团队长按下级会员的业绩分发给会员,达到发展会员层层返利的目的;发展5000名会员的团队长或者在推广“五行币”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上层管理、工作人员会给予“金砖奖”(奖励现金人民币约20万元)等奖励。二是虚拟货币收益:“五行币”传销承诺入会会员在“五行币网”开网后按照会员级别(会费数目)配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有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随着会员发展总量增加,数字货币会增值,经过“五进五出”的复投增值后,数字货币就可以提现或交易,获得大量现金。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会员会有对碰奖25%的数字货币,按照双轨制,层层对碰,无限替代,同时规定各个级别的会员每天对碰奖上限。

在组织、领导“五行币”传销活动中,为强化管理,宋某某对传销组织实行团队化管理,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金币生产制作团队、财务团队、宣传讲师团队等团队。刘某甲(已判刑)是市场推广团队的负责人之一,负责国内“五行币”的市场推广,市场推广实行以大团队带小团队的方式进行层层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发展成立了数百个团队。目前,刘某甲成立的“五行币大圣团队”共有379个下线团队获得了“宝马奖”,被告人段某某以及孙某某、俞某某、虞某某、何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焦某某、唐某某、陈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史某某、余某某、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崔某某、刘某乙、姚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丁、李某丙、冯某某、张某戊、李某丁、陈某乙、赵某某、杨某某、郎某某、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均系“宝马奖”得主。

郑某某自2016年12月开始,通过刘某甲下线于某某(已判刑)的介绍加入“五行币”传销组织,其直接发展了被告人段某某、刘某丙等人,被告人段某某又发展了贾某某、程某某等人;2017年初郑某某与段某某等人组建了“五行币”武汉团队,郑某某、段某某在团队中担负指挥、布置、宣传、协调等职责,负责“五行币”传销在湖北武汉地区及周边的推广。截止案发,武汉团队发展的会员人数在120人以上,层级在3层以上。经审计,段某某与五行币相关的账户中“与五行币相关的流入”的金额为820000元,“向五行币相关的上级转款”的金额为1179588元。

2017年6月5日,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五行金币、玉石吊坠等财物;2.五行币宣传资料、组织层级图、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书等;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以购买虚拟货币并持有将可大幅升值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等级数额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由桂阳县公安局扣押、查封、冻结或保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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