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3********,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
2018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段某某加入该组织,并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新铜花苑龙吟园进行相关活动,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被告人段某某任自律配合职务。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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