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街**楼**栋**单元**号,现住唐山市玉田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阜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阜城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段某某经陶某某(已判决)介绍通过注册账号加入“FIFA”足球精算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会员。经衡水方圆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段某某通过1个账号共计获得收益878790元,直接、间接发展层级共计15层(含本人所在层级)、按身份证计算人数为56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段某某的户籍证明;
3、关于段某某获取收益计算的专项审计报告;
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证人方某甲、方某乙、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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