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小区**附**幢**单元501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8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晋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社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员会**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晋某、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4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招募和笼络被告人晋某、丁某某、周某某,以曲靖市妇幼医院周边为据点,利用医院周边人员聚集、客源量大的地理优势,非法组织30余辆私家车从事曲靖市妇幼医院至贵州省盘州市的非法客运。在组织非法客运期间,段某某为了巩固该团伙在曲靖市妇幼医院非法营运的垄断地位,进一步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采用滋扰、殴打、跟踪拍照等方式对不愿意加入其非法客运组织的多名私家车驾驶员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该团伙成员相对固定,组织分工明确,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麒麟区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部分
1、非法经营罪
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组织董某某、龙某某等多名私家车驾驶员从事曲靖市妇幼医院至贵州省盘州市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并先后雇佣被告人晋某、丁某某、周某某,采用登记排队、统一管理发车、揽客的形式,组织非法客运。在此期间,该团伙共非法获利21万余元,其中晋某参与期间的非法获利数额为4万余元、丁某某参与期间的非法获利数额为3万余元、周某某参与期间的非法获利数额为17万余元。
2、敲诈勒索罪
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为了巩固自身在曲靖市妇幼医院非法营运的垄断地位,进一步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采用滋扰、殴打、跟踪拍照等方式对不愿意加入其非法客运组织的私家车驾驶员朱某某、李某某等11人进行威胁,朱某某、李某某等多人为了生计,被迫每月向段某某交纳7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管理费”。被告人周某某、晋某作为段某某雇佣的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实施阻止他人喊客等滋扰行为,并协助收取“管理费”。在此期间,该团伙共敲诈勒索了20余万元,其中晋某参与敲诈勒索1人、数额累计6千元,周某某参与敲诈勒索7人、数额累计6.5万余元。
二、违法事实部分
1、2018年7月3日9时许,交通集团曲靖客运分公司在麒麟区交通运政管理所稽查大队的配合下,到曲靖妇幼保健医院对面设立临时售票点,在交通集团将一个临时售票广告牌放在曲靖妇幼医院门口做宣传时被段某某当场阻止。段某某不仅将临时售票点广告牌砸了扔到街道上,而且还辱骂、驱赶交通集团相关工作人员,阻止交通运政管理所稽查大队正常开展稽查工作。
2、2017年以来,段某某将10发64式制式手枪子弹存放在其位于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苑**幢**单元**室家中卧室梳妆台的抽屉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0发子弹为制式7.62MM手枪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弹药。
3、2018年12月底,段某某以“城际出行网约车公司”为依托,以收取“网约车抵押金”的名义,共计向冯某某、彭某某等多名私家车驾驶员收取了2 万余元的抵押金,所收抵押金未交给网约车公司。
4、2018年03月中旬一天中午12点左右,段某某将其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违章停放在曲靖市妇幼医院对面靖发宾馆门口,曲靖市麒麟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对段某某违章停放的轿车处理时,遇到段某某的阻拦、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晋某、丁某某 ,未经许可,非法组织他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段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晋某、丁某某系从犯。此外,被告人晋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龙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周某某、晋某、丁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18册、起诉书20份。
3、扣押财物情况:
(1)、段某某名下的一辆北京牌北汽威旺汽车;
(2)、段某某持有的苹果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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