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进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进某某**镇**村委会**村。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进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进某某**镇**村委会**村。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底,被告人熊某某及盛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被告人段某某丈夫)合租毛某某位于李渡镇林春大道的店面。2017年1月3日至7日,被告人段某某、熊某某提供该店面给陈某某等人赌三十二张,参赌人数累计达60余人次,被告人段某某、熊某某抽头获利人民币4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店铺租赁协议、到案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段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熊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收取斗子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定江
2017年9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段某某、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案移送全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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