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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11963********,满族,吉林蛟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至8日,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在肃州城区盗窃垃圾清扫收集三轮车2辆,电动三轮车1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酒泉市肃州区福华市场西门北侧人行道,将环卫工人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垃圾清扫收集三轮车盗走,后以80元的价格出售至肃州区钢铁城友学废旧品收购站,所获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该垃圾清扫收集三轮车已被废品收购站切割处理,无法追回。该三轮车系由肃州区城市环卫局以政府采购方式统一购买,采购价格1300元。2019年12月30日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出具证明,证实被盗垃圾清扫收集三轮车价值1100元。

2.2019年12月8日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酒泉市肃州区福华家园西门南侧人行道,将环卫工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垃圾清扫收集三轮车盗走,后以60元的价格出售至肃州区泉湖镇营门村5组70号废旧品收购站,所获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该垃圾清扫收集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该三轮车系由肃州区城市环卫局以政府采购方式统一购买,采购价格1300元。2019年12月30日肃州区城市环卫局出具证明,证实被盗垃圾清扫收集三轮车价值1100元。

3.2019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酒泉市肃州区**号**店,将被害人刘某某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陌生男子,所获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未追回。2019年12月26日,经肃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050元。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系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志国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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