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栋**单元**号。2014年8月20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强制戒毒;2015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莲池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9因涉嫌盗窃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公园南门附近盗窃一辆黑红色喜德盛牌的山地自行车,后以13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段某某在保定市万博广场自行车停车场盗窃一辆蓝黑色捷安特牌的山地自行车,后以2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在保定市万博广场自行车停车场盗窃一辆蓝白色捷安特牌的山地自行车,后以2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2020年4月4日,被告人人段某某在保定市万博广场西门口免费停车区盗窃一辆捷安特牌的山地自行车,后以2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等陈述,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秀红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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