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53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居住地于都县************,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来到尚林苑小区旁的宏顺物流公司。之前段某某在该物流公司上过班,看到物流公司拉货的车已返回公司,且发现物流公司员工宿舍的卷闸门拉开一点,郭宁都的桶又不在门口,段某某判断郭某某去洗澡了。于是,段某某拉开宿舍卷闸门将郭某某放在床上且用被子盖着的壹部小米手机(IMEI:868568020548027)偷走。盗得手机后迅速离开现场,前往古田逗留。
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携带壹把螺丝钉又返回宏顺物流公司,看到员工宿舍旁停放壹辆绿色鸿舟电动三轮车(车架号:LK3HSS005KA300855)正在充电。于是,段某某趁四周无人,用螺丝刀将电动三轮车的电源锁撬开,并启动电动三轮车,将电动三轮车盗走。
经于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鸿舟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6144元,被盗小米手机的价值为280元。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归案时,缴获被盗电动三轮车和小米手机,被盗电动三轮车已发还事主邓某某,被盗小米手机已发还事主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2.书证: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刑事摄影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检察官助理:张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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