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释放并转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位于2019年5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释放并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 、2019年11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段某某至淮安区膜术师店前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电动二轮车一辆,被盗电动车因型号不清无法鉴定价格。
2、2018年5月7日晚,被告人段某某至淮安区九升国际广场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电动二轮车一辆,被盗电动车因型号不清无法鉴定价格。
3、2018年5月25日晚,被告人段某某至淮安区漕运广场杰利欧尔服装店前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86元。
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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