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昆明市西山区**售后服务中心修手机,后**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用于传导数据的华为P30手机拿给被告人段某某传导数据使用,后被告人段某某在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下,私自将手机拿走。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507.00元(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段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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