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6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由旺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其号牌为云MNG462三轮摩托车和郭某某(另处)从昌宁县湾甸乡返回施甸县途中,先后实施四次盗窃,其中郭某某人参与盗窃2次。经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28.88元。
1.2020年11月30日10时许,段某某、郭某某在返回施甸途中,二人窜至施甸县姚摆湾公路20公里路旁祁**家的生产住房内盗窃了:铁猪圈门3扇、旱地刀锄1副(2个)、起隆器1个、铁炉灶1个、镐1把、锄头1把、砍刀1把、镰刀1把、剪刀1把,涉案价值347.48元。
2同日11时许,段某某和郭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返回至施甸县姚关镇杨美寨村委会水平小组八丘田,二人在路边盗窃了段**停放在路边的旱地刀锄1副(2个),涉案价值127.08元。
3同日13时许,段某某和郭某某返回到施甸县姚关镇后,二人因感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期间段某某对郭某某实施恐吓,并动手殴打了郭某某,还将郭某某的黑色双肩包及包内的财物强行扣留下,并将郭某某带至姚关大关附近殴打,后郭某某于当日15时许自行离开。当日19时许,段某某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姚关镇辖区施孟公路31公里+200米处的路边时,盗窃了施甸县姚关镇施链高速路五分部梁场的工地上的方筒木料3根,涉案价值120.99元。
4同日21时许,段某某独自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姚关镇辖区施孟公路18公里+700米处的路边,盗窃了杨*停放在路边号牌为SR08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涉案价值433.33元。
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达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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