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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8********,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嘉善县**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深夜,被告人段某某至嘉善县**镇**洗车补胎店西侧院子,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车牌号为浙F*****货车车斗内的铝片和铁块,共计价值约人民币70元。

2.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段某某至嘉善县**镇**路**号**饭店门口,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放置于店门口的稻田米江苏大米1袋和春粟牌大豆油1桶,共计价值人民币219元。

3.2020年6月10日深夜,被告人段某某至嘉善县**镇**路**号店面门前,窃得被害人冯某某停放于门前停车位的叉车尾部的起重工具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00元。 

4.2020年9月1日深夜,被告人段某某至嘉善县**镇**洗车补胎店南侧,窃得被害人冯某某放置于此处的凯马牌货车轮毂6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上述轮毂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11月13日

附:

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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