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金川区**里**旅社**号。2004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8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本区上海路与新华西路十字路口附近的“永昶顺川菜馆”,采取暴力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撬开收银台抽屉,盗窃现金一百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二)2018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本区金川公司职工医院对面的“饰爱花坊”,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内盗窃现金一百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三)2019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窜至本区天庆家园高层商铺的“鲁德荣中医诊所”,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内盗窃现金五十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花销。
综上,段某某盗窃作案3起,系多次盗窃。到案后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2.被害人郭某某、杜某某、魏某某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六十四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德禄
检察官助理:李文珍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两册、光盘五张、讯问笔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