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81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熊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周某某家外坝子处,趁无人之机,由熊某某望风,段某某动手将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内价值564元快点动力牌20安电瓶6个盗走。

2、2018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熊某某驾驶摩托车,去至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门市,趁雷某某熟睡之机,由熊某某望风,段某某动手将门市内黑色挎包盗走,内有现金4000余元等物。

3、2018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段某某伙同熊某某驾驶摩托车,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王某某家,趁无人之机,由熊某某望风,段某某打开未锁的房门入室,将王某某放在卧室床上黑色挎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苟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紫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段某某所盗窃的6个电瓶价值共计564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1231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