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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白银市靖远县**镇**农民,户籍所在地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1993年2月5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经预谋后,在白某某**广场附近的**小区东侧一家中国体育彩票店,盗窃放置在该店玻璃柜台上的OPPOA59玫瑰金手机2部、柜台内彩票5本(其中5元面值1本共115张,10元面值4本共230张)。后段某某又使用螺丝刀撬开收银台抽屉,盗窃放在抽屉内现金500元。经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部手机价值648元。被盗财物总价值共计40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刮刮乐彩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转账截图、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白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有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宏发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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