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甘肃省镇原县三岔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甘M*****号皮卡车到环县**乡***村部一库房内装运自己施工用的材料、工具时,发现该村存放在此处的太阳能路灯材料自家可用,遂将2个LED灯头、3套灯架、5个太阳能电池板盗装在车上,并于7月20日凌晨运回自己家中。在此期间,**村干部张某某发现路灯材料丢失,经多方查找未果,遂报案至环县公安局。7月20日下午,段某某得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便向该村部工地负责人王某某等人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当晚带着所盗赃物到环县,7月21日上午向环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段某某所盗物品总价值6800元。案件告破后,环县公安局已全部发还**乡**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价格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181********)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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