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居委会*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至30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牌号为湘KA****的力帆牌三轮车先后7次在冷水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仓库内盗窃轻薄铁,每盗得一车轻薄铁后随即销赃至冷水江市****有限公司,共盗得轻薄铁13车,共计6500余斤,得赃款26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在**公司仓库内盗得轻薄铁2车,共计1000余斤,得赃款400余元;
2、2018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在**公司仓库内盗得轻薄铁2车,共计1000余斤,得赃款400余元;
3、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在**公司仓库内盗得轻薄铁2车,共计1000余斤,得赃款400余元;
4、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在**公司仓库内盗得轻薄铁2车,共计1000余斤,得赃款400余元;
5、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在**公司仓库内盗得轻薄铁2车,共计1000余斤,得赃款400余元;
6、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先后在**公司仓库内盗得轻薄铁2车,共计1000余斤,得赃款400余元;
7、2018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在**公司仓库内盗得轻薄铁1车,共计500余斤,得赃款200余元。
经认定,上述被盗轻薄铁价值2600元。
2018年10月3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冷水江市**镇**居委会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日,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段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于当日执行。到案后,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的辨认笔录;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飞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88****;
2.案卷材料侦查卷贰册;
3.检察卷壹册;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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