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害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马某某、辩护人赵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门诊二楼内科7号诊室内,趁被害人马某某向医生询问病情时,将马某某放在诊室桌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一个钱包(其中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盛京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农业银行ETC信用卡)、一把宝骏510车钥匙、现金人民币265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宝骏510车钥匙价值人民币208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4500元,并得到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关于投送被告人段某某的情况说明、关于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讯问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玉英
检察官助理:郑洋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监视居住居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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