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沛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花城小区售楼处附近,盗窃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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