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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村**队**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凤凰花园小区西门北100米华山路东,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徐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处施工使用的一台无锡嘉泽牌非开挖分动器(40t)盗走。后经鉴定,被盗分动器价值人民币2520元。案发后,该分动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审查起诉环节,被告人段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分动器;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瑛瑛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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