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2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段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公寓**单元楼下、**坞**号楼下、**路**号水果店门口,盗窃作案3次,窃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着的宇浪沙牌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着的电动自行车1辆(无法估价)、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着的绿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 742元。案发后,绿琪牌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广。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冬凤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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