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2时,被告人段某某在尉某某橄榄城二卓冠陶瓷店门口,将李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偷走,该车价值3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前科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年龄、身份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电动车被盗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盗窃电动车的情况。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证明价格的情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证明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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