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潜至肥西县花岗菜市场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花岗财政所门口的一辆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24元。
2.2019年7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潜至舒城县**镇**村被害人束某某家门口,将束某某放在门口电瓶车上的一部OPPOR9手机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9元。
3.2019年7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潜至肥西县三河镇恒昌路鸿兴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摩帝卡牌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4元。
综上,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价值总计人民币40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纵瑞东
书记员 张杉杉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