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乡**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5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陆某某城西三路,将保某某家院子里电动车脚踏板上摆放的一个书包偷走,包内有戴尔P31E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充电线一副、游戏键盘一个、眼镜一副、鼠标一个、耳机一副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805元。涉案赃物已追退和折价退还被害人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保某某的陈述;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物证照片;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9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