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被宜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昆明市盘龙区长地根村**二手车交易市场,乘人不备将一辆价值38500元的宝马牌汽车开走,开至昆明市马郎收费站时车辆发生故障,段某某联系高速公路救急拖车将该车拖至宜良县,后以取钱为名离开,一直未归。
2.2019年3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委会李毛营村**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以试车的名义取得车钥匙后,乘人不备将一辆价值21273.07元的现代轿车开至其居所附近,未归还车辆且再未联系王兵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说明汽车去向及处理方式,当日18时许,民警通知段某某后,将试图逃跑的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抓获经过、个人信用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甲、文某某、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文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车辆价格认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盗窃价值合计59773.07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盗车辆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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