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郑密路南三环北500米处**小区旁待拆迁门面房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OPPOA11手机(经鉴定价值1049元)、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华为畅想9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828元)、被害人袁某某的一部VIVOS1手机(经鉴定价值1170元)、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块艾戈勒3301A1手表(经鉴定价值1535元)盗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20年6月8日在登封市洧河路将段某某抓获。现OPPO11手机已追回,其他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 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袁某某、李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查找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前科查询表、户籍证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