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6********,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邓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蠡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9月26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与他人在网上相约犯罪并在蠡县见面,段某某与微信昵称“**”及其同伙见面后,预谋盗窃蠡县**村王某某汽车里的现金,段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凌晨、9月25日凌晨进行了踩点,因王某某没出现犯罪未能实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素欣

2020年5月18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