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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8月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8年8月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本市安源区****市场,在****附近蔬菜摊位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与顾客做生意之时,盗走陈某某放置在泡沫箱上的一部价值950元的华为蓝色手机,段某某离开该摊位后,因被盗手机收款铃声响起而被发现,随后被害人与现场群众将其控制并报案至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

2.2020年6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本市****假装购买凉席,趁被害人肖某某拿凉席之机,盗得肖某某放置在店内圆桌上的一部价值627元的小米银色手机。

次日,被告人段某某被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57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萍价认涉字[2020]3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萍安价认字[2020]0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蔼

检察官助理:吴康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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