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74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杭州钱塘新区**小区**栋**室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走被害人王某某的iphone6s plus手机1部、被害人冯某某的iphone Xs Max手机1部。经认定,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5524元。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北门被抓获。
案发后,两部手机已追回并发还两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包装盒、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归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颖
检察官助理:吴泽洸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联系电话1590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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