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到被害人黎某某家中打麻将,14时许离开,不久后又折返回到黎某某家中,趁黎某某等人不备,独自上楼躲在黎某某家隔热层中,欲偷听黎某某隐私,晚上11时许,下楼后发现黎某某家中一间卧室内的衣柜抽屉中有一个黑色手包,遂起了盗窃之心,将手包藏在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后离开。
2020年9月17日民警将被告人段某某传唤至许市派出所,并在段某某房屋二楼卧室的床下搜出黎某某被盗的黑色手包,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1.5元及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三张。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金人民币20001.5元、身份证一张及社保卡三张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