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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住新乐市**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下午(曲阳县城传统庙会的第二天),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曲阳县城内,伺机在庙会上盗窃手机。当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县城**街,盗窃曲阳县**镇**村张某某随身携带的金色VIVO X9 Plus手机一部、黑色VIVO Y66手机一部;后又来到**街,从曲阳县**镇**村高某某的上衣右侧口袋内盗窃玫瑰金色VIVO X9 Plus手机一部。随后被告人段某某来到**商场三楼一个女服装店内,从曲阳县**乡**村唐某某的上衣口袋内盗窃蓝色OPPO R15X手机一部;被告人段某某从**商场出来后,欲从曲阳县公安局便衣巡逻的李某某上衣口袋盗窃手机,被李某某等人当场抓获。经曲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段某某盗窃的四部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2991元。破案后,追回赃物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建勇

2020410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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