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号。200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9年4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4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来到慈利县中医院住院楼二区楼梯口,发现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豪爵牌摩托车钥匙没取,段某某遂将该摩托车骑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0元。2020年7月20日慈利县公安局将被盗摩托车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侦查报告、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频资料。
二、招摇撞骗罪
2020年7月底至8月中旬,被告人段某某在慈利县**镇**村、**村等地,冒充慈利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支付异地搬迁后期补贴款、评低保户、建立贫困户档案、维修房屋需要打点关系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甲、谢某乙、胡某某、杨某乙共计人民币2320元。其中,杨某乙被骗的320元已经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谢某乙、胡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愿意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慧
2020年11月24日
附项: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慈利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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