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692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武某某等3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补充侦查1次;又因案件复杂,先后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段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本区**路**号**快餐店、**隧道附近水库旁的民房等处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何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安排武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决)在赌场中负责接送赌博人员、维持秩序、抽头等。其中,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在本区**街道**客运站对面一拆迁房开设赌场1次,赌资累计人民币5万余元;在**街道**花园**幢别墅内开设赌场1次,赌资累计人民币3万余元。上述两场次赌资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段某某自动至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芸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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