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93号 

  被告人段某某(自报),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百岁坊一支某某5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普宁市大坝镇白某某狮头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裴重兴(已被行政拘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普宁市大坝镇“松茂酒店”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裴重兴、“阿山”(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松茂酒店”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裴重兴、“阿金”(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信息核查表、松茂酒店开房记录及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协查回复材料、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裴重兴、伍某甲、伍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2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