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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洗钱罪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居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逮捕,蒙某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5月27日两次退回蒙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蒙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6月27日两次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段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多人在蒙某市辖区内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方式攫取非法利益人民币上千万元。

2013年至2016年间,段某某将其获取的非法所得累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交由其胞弟段某某管理。被告人段某某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多次将段某某交由其保管的资金在其个人账户及张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账户间频繁划转,或进行现金存取,或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其间,段某某安排段某某违规使用蒋某某身份信息及《蒙某林水建材经营部营业执照》等材料在华夏银行红河支行开立个人账户并办理POS机用于赌场高利放贷,POS机由段某某使用,对应银行卡由段某某保管,段某某需要现金时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到段某某处领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转账凭证等书证;

3.证人段某某、蒋某某、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明知其兄段某某的财产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与其职业明显不符的巨额财产,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杨垚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河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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