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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17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系婚外情人关系。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段某某因胡某某不再理自己,便以将胡某某行为不检点的事情告诉其家人、工友相威胁,向胡某某勒索2万元,后被告人段某某将胡某某洗澡的裸露视频发送给王某某,并将自己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发送给胡某某威胁其给钱。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从胡某某处索得1万元,之后继续追索剩余1万元,胡某某报警将被告人段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的家属已退赔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警情信息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王某某自述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段某某系初犯、且已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娜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 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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