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9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福田区**花园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期**宿舍。曾因盗窃行为,于2005年11月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6月11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段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当任保安员,负责地下车库巡逻及管理。2019年被告人段某某在作为车库巡查员期间,存在为个别业主安排停车位的行为。被告人段某某认为小区**房业主即被害人潘某甲多次向其反映停车位问题,并称要到管理处投诉该行为,其害怕被投诉会让其被开除。2020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段某某打算去**房直接找潘某甲当面沟通停车位一事。
当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谎称**房厕所漏水须进房查看,骗被害人潘某甲开门让其进房。被告人段某某假装查看厕所后回到客厅,见客厅桌上有一把剪刀,遂拿起剪刀想吓唬潘某甲,并将对方推进卧室,后将对方推趴倒在卧室床上。被害人潘某甲不断呼救,被告人段某某压着潘某甲并用手捂住对方的嘴巴。因被害人潘某甲一直挣扎呼叫,被告人段某某因害怕便使用剪刀朝潘某甲的右边脖子刺了两下。被害人潘某甲的儿子即被害人潘某乙在自己的卧室听到母亲的呼救后,前来推被告人段某某。段某某用剪刀朝潘某乙身上刺。被害人潘某乙脸上、脖子上、手上被剪刀刺划几下后,躲回卧室并反锁房门。此时,被害人潘某甲起身朝客厅门口跑,被告人段某某在门口追到潘某甲并将对方拉回客厅中间,用剪刀又朝潘某甲右边脖子刺了两下。被害人潘某甲被刺倒在地上,被告人段某某以为潘某甲死了便没再动手。被告人段某某停手后,被害人潘某甲从地上爬起并跑出**房到对门邻居拍门求救,被告人段某某便将剪刀丢在客厅,跑出**房并逃离小区。
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甲目前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待治疗结束后3-6个月可补充鉴定。被害人潘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段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剪刀一把,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劳动教养决定书,病历资料,伤情照片,入职信息,小区管理规定,视频研判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丙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剪刀血迹DNA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及截图、勘验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心悦
检察官助理 李棠棠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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