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攀枝花市西区**巷**号**栋**单元**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与其妻屈某甲、妻妹屈某乙,在上城二期**栋**单元**楼**号段某某的女儿及女婿苏某甲家中,与亲家苏某乙、史某某夫妇因家事发生争吵,后苏某乙、史某某、屈某甲、屈某乙四人发生抓扯,被告人段某某冲进厨房拿出两把菜刀,用菜刀砍向苏某乙、史某某二人,将两人砍伤。经鉴定,苏某乙、史某某两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段某某供述;被害人苏某乙、史某某陈述;证人屈某甲、屈某乙、段某甲、苏某甲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寒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联系电话1598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