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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现住陆某某**镇**加工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5时许,在陆某某**村委**村**加工厂附近的桑树地里,因土地纠纷,周某某用石头等物将被告人段某某家进出厂里的道路堵塞,后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装载机清理时,周某某跳到装载机铲斗内阻拦,被告人段某某劝阻无果后翻动铲斗,致使周某某跌出摔倒在地左手受伤。经鉴定,周某某此次外伤致左手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期手术费、治疗费及康复费约需6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武某甲、武某乙、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关芬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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