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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3********,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某市**镇**居委会***社,现住蒙某市**组**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段某甲在蒙某市**路*****酒吧一酒桌喝酒,期间二人发生了口角纠纷,被告人段某某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段某甲头部,并用拳头击打段某甲的头部,导致段某甲受伤。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段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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