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街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下午14时许,水城县新街乡二台村村民段某某与段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行为,段某乙的左腿腓骨被被告人段某某用薅刀打骨折,段某乙于2020年4月9日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段某丙、段某甲、康某某、龙某某、严某某、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医司鉴[2020]临鉴字第009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段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段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丹
检察官助理 曾晶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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