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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9年11月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0时许,在满城区**KTV门口,段某某、谭某某、康某某与姚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方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谭某某驾驶大众CC轿车载姚某某、段某某离开,行驶至满城区**购物广场南侧十字路口附近,姚某某强行下车离开,被告人段某某追赶姚某某并对姚某某实施殴打。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谭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园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15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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