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9年11月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0时许,在满城区**KTV门口,段某某、谭某某、康某某与姚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方某某等人发生打斗,后谭某某驾驶大众CC轿车载姚某某、段某某离开,行驶至满城区**购物广场南侧十字路口附近,姚某某强行下车离开,被告人段某某追赶姚某某并对姚某某实施殴打。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姚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发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谭某某、康某某、李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翀
张园园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15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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