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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7日至10月1日、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2019年2月15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1日早上11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在景谷县**镇**村**组**茶地听到段某乙叫骂杨某某,遂与段某乙发生争吵后相互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段某甲将段某乙按倒在茶地头旁路上,后段某甲骑在段某乙肚子上,用右拳头猛打段某乙头面部,造成段某乙头皮、面部受伤、鼻骨鼻中隔粉碎性骨折、右侧第五六肋骨骨折。经鉴定,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段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病情证明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段某甲对故意伤害段某乙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住景谷县**镇**村**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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