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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68********,白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段某某将位于宾川县金牛镇新坪村导洪管南的土地承包给李某某耕种,承包期为五年,承包费折抵段某某欠李某某的肥料款,承包期间双方因承包费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20年5月6日凌晨4时许,段某某独自驾车到承包给李某某耕种的葡萄田房,正值李某某、王某某在房屋一层睡觉,段某某用脚连续踹房门,李某某、王某某被惊醒。段某某将房门踹开后,李某某迎上前与段某某发生互殴,互殴中段某某致李某某脸部、腿部、脚踝等部位受伤;王某某见状上前阻止,又被段某某打伤左手小指。随后,段某某逃离现场。经宾川县衡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属轻伤一级;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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